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实体均合法的,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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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所作征收补偿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应认定合法有效。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征收决定|补偿价格案情简介:2012年,县政府就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毛某经过选定评估机构、初步评估、申请复核、重新评估等程序、2013年,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毛某以补偿价格过低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征收补偿过程中,评估机构系毛某等人自己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复核评估报告对其所提漏评项目已作出明确说明、其对评估复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向有关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县政府对因征收行为给予其一系列补偿,符合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精神,判决驳回毛某诉请。案例索引:甘肃金昌法院2013年“毛培荣诉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见《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评析》(王振宇、王晓滨、李秀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