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装修与房产附合,装饰动产应归出租人所有
——承租人添附动产装饰与出租人房产附合,且不能分离或分离不符合经济原则时,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标签:房屋租赁|房屋添附|不动产附合|装修动产案情简介:1997年,科贸公司租赁部队房产。1998年,科贸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欠下装修工程款351万元。2000年,实业公司诉请科贸公司及其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开办单位研究会共同给付拖欠工程款351万元,并主张部队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①研究会作为科贸公司开办单位,在其未投入任何注册资金情况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规定,应认定科贸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民事责任由研究会承担。②依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处理原则,装修物归部队所有。部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虽对出租房屋装修施工拥有监督、管理和协调各方关系的权利,但其与案涉装修合同欠款纠纷并无直接牵连,亦不负给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义务。科贸公司与部队房屋租赁关系属另一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判决研究会给付实业公司工程款351万元本息。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02年1月21日判决“某实业公司诉某科贸公司等装修工程合同案”,见《宝坻县长城公司诉中博科贸公司给付对其承租房进行装修的工程欠款并要求出租人57619部队因占有添附的装修物而对该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钱海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3/45: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