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征收决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显失公平的,应予撤销。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优惠价案情简介:2011年,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货币补偿按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优惠价格补偿,产权调换按安置房优惠价或市场价相应结算超出面积差价部分。孔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第19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30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②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亦明显低于被征收人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县政府决定。案例索引:山东济宁中院(2012)济行初字第12号“孔庆丰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见《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评析》(王振宇、王晓滨、李秀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