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确定评估机构,构成程序违法
——出于更好地固定征收范围、被征收人的科学性考虑,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再正式选定评估机构,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程序违法案情简介:2012年,县征收办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因各方未能协商一致,遂抽签确定了一家评估机构。两周后,县征收办作出征收决定。2013年,县征收办因与文某协商未果而作出补偿决定。文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征收部门发布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不符合前述行政法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②征收部门在一项证据中称“文某在评估过程中拒绝配合致使评估人员未能进入房屋勘察”,但在另一项证据中称“此面积为县征收办入户丈量面积、房地产权属情况为权属无争议”、两者相互矛盾、且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文某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勘察程序。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权利人均为第三人而非文某。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案例索引:河南新阳中院2013年“文白安诉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见《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评析》(王振宇、王晓滨、李秀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