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受保险公司欺诈所签销案协议,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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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获理赔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而达成的销案协议,被保险人有权请求撤销。标签:合同撤销|欺诈|保险合同|销案协议案情简介:2010年,刘某驾车肇事并负全责,在赔偿他人5万余元后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车辆超高超载、未经其定损为由电话答复拒赔,刘某亦口头放弃理赔,电话中达成销案协议。嗣后刘某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撤销销案协议。法院认为:①(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其行为构成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该行为系故意作出;欺诈行为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意思表示。②本案中,从电话回访内容分析,刘某同意销案原因是此前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致使其误以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赔偿理由分别是刘某未投保货物损失险、被保险车辆装载货物超高及不属其赔偿范围,但在诉讼中未能对其拒赔理由提供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据。③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基于工作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理解,其明知或应知本案保险事故在其赔偿范围之内,在其认知能力比较清楚、结果判断比较明确情况下,对刘某作出拒赔表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涉案销案协议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基于此前拒赔行为,故意隐瞒刘某可获得保险赔偿重要事实,对刘某进行诱导,致使刘某误以为将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同意销案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刘某期望获得保险赔 偿真实意思明显不符,故保险公司行为构成欺诈,依《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该销案协议应予撤销。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11)宿中商终字第0344号“刘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刘向前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3:519);另见《刘向前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请求撤销因诱导达成的放弃理赔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05/1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