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强拆行为,推定系政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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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强拆行为,应推定系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强制拆迁|征收主体案情简介:2014年,区政府在当地日报上发布征收公告。2015年,区政府组建的旧城改造指挥部委托建筑公司强制拆除许某房屋。2016年,许某起诉区政府。区政府以建筑公司“误拆”,应属民事侵权而非行政诉讼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1款、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28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依《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法院可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②本案中,区政府主张指挥部委托建筑公司对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案外人房屋进行拆除时,因操作不慎导致案涉房屋坍塌;建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亦作了类似陈述。区政府据此否认强拆行为系由政府组织实施,认为造成案涉房屋损毁的是案外人建筑公司,并主张本案系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与区政府无关,不属于行政争议、但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在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进行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案涉房屋被拆除前,区政府即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故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首先应推定系区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虽有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根据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某发送的短信记载内容,且许某提供的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现场照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故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建筑公司拆除案涉房屋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其拆除的指挥部承担;指挥部系由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区政府应作为被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责令区政府对许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许某与某区政府行政诉讼纠纷案”,见《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审判长耿宝建,审判员周伦军、白雅丽),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806/2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