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关于集体财产批复文件,应属信息公开范围
——乡镇政府关于处理集体企业财产的批复文件,不属商业秘密该集体企业债权人有权就该文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标签:房屋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政府文件|商业秘密案情简介:2008年,徐某向市政府申请公开镇政府一份字号为[2002]238号批复性文件,该文件涉及到徐某的债务人暖通厂资产处理情况。市政府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法院认为:①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即,除非具有法定不予公开理由,一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行政机关即应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②诉争文件涉及的是徐某的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内容,并非某一个人的个人事务、个人领域的隐秘信息,故其亦不属法定的个人隐私范畴、不属不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等政府信息。通过审查诉争文件内容,该文件涉及暖通厂资产处置情况,属应公开信息,同时该文件系政府对暖通厂处置债权债务请求的批复,徐某与暖通厂有债权债务关系,能对其生产、生活产生实际影响,故判决确认市政府不公开诉争文件行政行为违法,应于15日内向徐某公开。案例索引:江苏泰州中院(2009)泰行终字第25号“徐某与某市政府行政诉讼案”,见《徐建华诉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04/4: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