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购销合同未定履行期,诉讼时效从对账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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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购销合同双方经对账后,虽仍未约定履行期限,但双方争议已形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双方对账时起计算。标签:合同成立|口头合同|诉讼时效|履行期限|对账案情简介:1994年初,经贸公司口头协议约定购买粮库大豆。同年6月,双方经对账,确认经贸公司欠粮库39万余元。对账过程中经贸公司认为大豆有质量问题,要求一并解决,双方因此未达成协议。1998年,粮库诉请经贸公司支付余下货款。法院认为:①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从知道 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双方系口头购销合同,合同履行时债权债务尚未明确,未定清偿期,不应属于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情形、即不能适用法律关于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随时要求履行规定。②双方经对账,对货物数量、价格明确后,粮库主张余款债权,经贸公司以质量问题抗辩,双方对债权债务已有争议,各自主张亦已明确,只是仍无履行期限而已,此时粮库可依法请求经贸公司履行义务,若经贸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粮库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已受侵害,故本案诉讼时效期 间应从双方对账时起算。粮库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无证据证明有关时效再行中断、中止情形,故判决驳回粮库诉请。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监他字第10号函,见《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对没有履行期限口头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及中断的认定》(马东旭、罗少华,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请示与答复》(200303/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