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明知违建而不处理,相邻权人可提行政诉讼
——国土部门明知第三人未按村镇规划要求及批准用地数量进行违法建设而不作出处理,相对人可诉请履行法定职责。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村镇规划|法定职责案情简介:2006年,戚某申请翻建农村房屋。2006年,规划局认定戚某未按村镇规划要求及批准用地数量进行建设、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相邻余某以戚某违法建房侵犯其通风采光权为由,向政府部门投诉。国土局答复称戚某违反批文建房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但尚不宜作出行政处罚。余某起诉国土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认为::①依《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1款、第7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外,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19条规定:“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第21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查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依法处理的,应予以立案,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推诿不办。”第26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②本案第三人戚某虽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审批同意建房,但其在实际建房过程中未按村镇规划要求及批准的住宅用地数量进行违法建设事实清楚。国土局经余某信访投诉,在知悉情况后,与规划局联合向余某作出答复,认定第三人违反批文建房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但至余某起诉时,国土局尚未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显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国土局对余某投诉土地违法行为在60日内作出处理。案例索引:浙江慈溪法院(2007)慈行初字第11号“余永根诉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职责纠纷案”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审查视角和裁判规则》(王文燕、章浩),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06: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