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无正当理由的,应予驳回
——诉请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予以行政处罚,撤回起诉后又重新起诉,要求责令限期拆除该违章建筑的,应裁定驳回。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撤回起诉|正当理由案情简介:2008年1月,徐某以郝某违章建筑影响其通风和采光为由,诉请建委对郝某作出行政处罚。诉讼过程中,建委决定给予郝某一个月内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徐某撤回起诉。同年8月,徐某再次起诉,要求建委对郝某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①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又再行起诉,其诉讼请求相同,但新增起诉理由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正当理由,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应以裁定方式驳回当事人起诉。②本案中,针对第三人违章建筑影响徐某房屋通风和采光问题,徐某曾于2008年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建委对第三人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审理过程中,建委依法对第三人违章建筑作出了行政处罚,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已裁定准予徐某撤回起诉。现徐某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建委对第三人违章建筑重新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徐某起诉违反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徐某起诉。案例索引:安徽郎溪法院(2008)郎行初字第006号“徐某与某建委行政诉讼案”,见《撤回起诉再行起诉的处理问题——徐增经诉郎溪县建设委员会不履行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案》(张红兵),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8/8: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