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电磁辐射,未举证损害后果的,诉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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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环境污染诉讼适用因果推定和过错推定,但受害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侵权损害赔偿诉请应予驳回。标签:相邻关系|电磁辐射|环境侵权|检测结论|举证责任案情简介:2002年,吴某购买开发商房屋后,发现家人及邻居出现身体不适,认为附近电台发射电磁波存在辐射污染。经检测,电台发射电磁波未违反相关规定。法院认为:①电台作为产生电磁辐射污染单位,根据检测结论,其发射设施在吴某居所及小区正常活动公共区域所产生的电磁导出值均未违反《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故吴某称电台和开发商存在侵权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②吴某未提供因电磁辐射产生损害事实的充分证据,即未举证证明存在侵权后果,故其要求电台和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应予驳回。。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7140号“吴某诉某开发商等环境污染案”,见《电磁辐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分析》(胡建勇),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