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张贴方式对违章建筑处罚,应确认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机关采用张贴方式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剥夺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的,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张贴方式案情简介:2009年,城管局以巡查发现的俞某两幢三层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部门登记面积不一致为由,张贴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后该房屋被政府强拆。2010年,俞某诉请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法院认为:①《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②本案中,城管局通过查询证实俞某建筑物建筑面积与产权部门登记面积不一致,即以张贴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俞某。虽有在场人证明已张贴送达,但俞某表示未收到,上述送达方式不合法,不能视为送达。上述送达方式不能证明城管局已向俞某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告知俞某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能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不符合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规定,亦不能视为送达。判决确认城管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0)锡行终字第0043号“俞飞与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纠纷上诉案”,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定送达方式不能视为送达》(何薇、雷遥),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24: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