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土地证、未办产权证拆迁安置房转让,应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规定属管理性禁止性而非效力性禁止性规范。标签:房屋买卖|无证房|合同效力|效力性规定|拆迁安置房案情简介:1999年,何某从张某处借款,并以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拆迁安置房抵偿,随后将办下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张某保管。此后,该房一直由张某管理使用。2005年,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法院认为:①《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规定属管理性禁止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禁止性规范,违反该规定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②本案诉争房产系拆迁安置取得的房产,拆迁前房产属何某所有,并由其办理了拆迁安置手续,安置后房产并已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表明诉争房产权属明确,具有合法权利来源,仅未及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不应列入《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涵盖范围,故应认定诉争房产买卖合同有效。案例索引:福建福州中院(2005)榕民终字第1789号“张某诉何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见《张瑞龙诉何少玲、张彩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黄勤武),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3/61: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