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须以因果关系存在为前提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权利人以其不动产遭受他人损害为由,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须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标签:相邻关系|水资源利用|侵权|因果关系案情简介:1984年,农场为灌溉高地而设置过水涵洞。1995年,刘某以农场设置涵洞造成其下游水稻减产绝产为由,诉请赔偿。经现场勘查及调查,造成刘某减产原因系其未能合理安排劳务正确使用水源所致。法院认为:①本案中,经现场勘查,农场所设过水涵洞,使上游高地用水能得到有效调节,具有合理性。②造成刘某减产原因并非设置过水涵洞,而是由于刘某未能合理安排劳务、正确使用水源所致。作为一个农业生产者,应知道农业生产分种、管、收三个环节,放松或放弃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均将意味着减产或绝产,因刘某减产、绝产与农场设置过水涵洞无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刘某诉请。。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监字第281-2号“刘某与某农场承包合同纠纷案”,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附:刘长山与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张文斌,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书选登》(200602/1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