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集资房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生效要件,故不得据此确认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标签:房屋买卖|集资房|无证房|合同效力案情简介:1998年,车某与丈夫罗某购买开发公司购自政府的集资房并交纳购房款。2005年,因该房迟延办理过户手续致诉。开发公司抗辩称无证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法院认为:①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房地产转让应包括签订买卖、赠与合同,交付价款、交付房屋,过户登记等一系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从本案争议看,双方房屋买卖已通过支付购房款和实际取得房屋等行为履行了债权行为,只是未完成权属登记取得物权而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是指买卖行为因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而不能彻底完成,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故不得据此确认本案争议的买卖关系无效。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时,对开发公司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事实是明知的,故推定双方对交易风险和各自权利义务是知晓和同意的,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②公司章程效力并不及于与其发生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开发公司向罗某出卖房屋是否通过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是其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判决开发公司30日内协助车某办理权属证书。案例索引:四川雅安雨城区法院(2005)雨城民初字第621号“车某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车玉华诉雅安市新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新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车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唐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