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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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5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并不是限制合同自由或禁止房地产买卖。标签:房屋买卖|无证房|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05年,余某将所购单位、未领取房产证房屋售予刘某。2007年,因余某以未领取权属证书房屋不得转让、售房合同无效为由拒办过户手续致诉。法院认为: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条款立法目的并不在于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当事人不能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不等于禁止房地产买卖。本案诉争房屋系余某购买所得,权属明晰,余某享有相应处分权。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双方仍持有不同理解,第三人银行亦是在本院追加之后才参与诉讼并发表对涉案合同效力的处理意见,故违约金计算宜以法院确认合同效力之后,被告仍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时起算。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余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自法院确定的履行截止日次日起至实际履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支付相应违约金。案例索引:福建厦门集美区法院(2007)集民初字第503号“刘某与余某等房屋买卖、抵押纠纷案”,见《刘烈防诉余深斌等房屋买卖、抵押权案(预约和本约效力、无产权证房屋买卖)》(陈玮斌),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民: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