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诉请腾房,第三人抗辩合法占有时案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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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5日
——房产继承人主张第三人无权占有诉请返还原物,第三人以房屋买卖合同抗辩系合法占有的,应先审查合同真实性。标签:房屋买卖|遗产房|案由确定|物权保护|买卖合同案情简介:2009年,刘某以其亡夫王某名下土地证对应房产被叶某占有使用为由,诉请腾房。叶某以该房屋系其与其他亲属共有房屋,2003年由叶某购买为由提出抗辩。法院认为:①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证明。刘某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明确记载诉争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为王某,叶某提供的农业税土地清册不足以推翻该土地使用权证,故应认定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现王某已去世,其他继承人均同意由刘某一人继承房屋,故刘某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该房屋相关权利。《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故刘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诉请叶某腾退房屋。②根据查明事实,王某将诉争房屋出卖给了叶某,且叶某依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占有诉争房屋,其是否系无权占有,关键在于对房屋买卖协议效力的认定,对此,应在另案中进行审查和判断,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现刘某依物权保护请求权诉请叶某腾退、返还房屋,依据不足,判决驳回。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09)浙甬民一终字第1141号“刘某与叶某等返还原物案”,见《刘杏珍诉叶桂卿、周炯儿返还原物案》(田明芳、刘光明),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