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房“必要的法律文件”是否提供,应综合分析
——抵债房转让履行受阻是否因出卖方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应从双方缔约目的、实际履行等方面综合分析。标签:房屋买卖|抵债房|合同解释|目的解释|法律文件案情简介:2004年,开发公司就法院抵债裁定确认的房屋转售科技公司事宜,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科技公司因多次迟延付款而称“我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履约,责任在我方”。收到解约函8个月后、科技公司以开发公司无必要的法律文件导致无法完成房产交付为由,诉请继续履行。开发公司反诉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科技公司腾退房屋、支付违约金170万元。法院认为: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案涉房屋所有权源于法院抵偿裁定及银行授权,并明确了各自在办理案涉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上述合同约定内容表明科技公司订立合同时已认可案涉房产系抵债房产的现状,故科技公司主张“必要的法律文件”应包括案涉房屋产权证明理由不能成立。加之,科技公司对案涉房产管理或处分行为,进一步表明其已持有案涉房产必要的权利证明、且接受该房产权属现状,故认定开发公司已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文件的主张更具有证据优势。②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公司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目的是协助科技公司清退租户,该工作已完成.可据此推定科技公司取得了清退租户的必要的法律文件。目在开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前、后一段时期内,科技公司既未向开发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又明确“我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履约,责任在我方”,进一步表明科技公司逾期支付购房款行为与开发公司是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均不能成为阻却科技公司不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的法定抗辩事由。科技公司收到开发公司解约函后,向开发公司发出商榷函,仍表明未能履约责任在自己一方内容,虽在此后提出因无必要的法律文件导致无法完成房产交付,但该内容既与此前出具的商榷函内容不一致,该理由又未经开发公司认可,且系在开发公司发出解约函之后8个月提出,故科技公司提出其不继续支付购房款是行使履行抗辩权,并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科技公司腾退房产并支付违约金170万元。案例索引:湖北高院(2015)鄂民监二再字第00002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天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源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载《审判监督指导·优秀裁判文书选登》(201702/60: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