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已抵押的房屋,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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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5日
——出卖人将已抵押房屋再转让,受让人以房屋转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不予支持。标签:房屋买卖|抵押房|抵押|抵押转让|抵押权涤除案情简介:2008年,王某约定将其商品房以96.8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支付5万元定金后以出售该房时王某尚未取得产权证,且该房至今仍设有抵押权为由,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诉讼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表示王某办妥贷款结清手续后注销抵押登记。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银行虽未明确表示同意王某出售涉案房屋,但亦未表示反对,只是要求王某办妥贷款结清手续后注销抵押登记,故该表示可理解为附条件的同意,即王某售房后,应将转让款提前偿还贷款,故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王某售房时尚未取得产权证,张某仅凭王某提供的相关权属证明,无从知晓该房已设有抵押,王某又未能举证其已告知张某该房设有抵押,故应认定王某未告知张某涉案房屋已抵押情况。②但王某未告知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作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王某有欺诈的故意,同时房屋不会因抵押减少其使用价值,不会影响张某购房决定的作出,即张某不会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王某按约还贷并注销抵押情况下,房屋设有抵押不会对张某利益造成任何影响。因本案中,抵押权人已附条件地同意转让涉案房产,且张某尚未交付房款,只要张某将售房款提前还清贷款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王某的未告知行为就不会对张某权益造成任何影响。张某完全可依《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王某还清贷款、消灭抵押权后再支付购房款,这样即足以保护其权利,无须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故判决驳回张某诉请。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1245号“张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张曙东诉王建伟房屋买卖合同案(抵押物转让)》(任智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民: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