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地上开发,预售合同无效,开发商负主要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就建成房屋与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应对由此导致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标签:房屋买卖|划拨土地|合同无效|主要责任案情简介:1993年,遣送站搬迁后,委托开发公司开发,约定旧址划拨土地使用权归开发公司。1995年,开发公司就待建商品房与纺织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纺织公司据此支付350万余元购房款。1996年,纺织公司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款本息。法院认为: ①(开发公司将划拨使用土地进入市场,应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本案中,政府部门虽批准遣送站以委托代办形式开发遣送站旧址,开发收益用于兴建新址,但政府未明确开发公司将遣送站旧址的行政划拨用地进入市场,不需要补办出让手续和缴纳出让金,亦未明确开发公司可享受出让金减缓免等政策,故开发公司与纺织公司所签购房合同、因诉争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未补办合法手续进入市场而无效。②开发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出地一方,应对因土地性质导致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纺织公司作为商品房预购方应当知道开发公司提供的建房用地性质,其对合同无效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案涉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公司返还纺织公司预付购房款并承担该款利息损失的70%。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7)民终字第45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纺织公司等预售合同纠纷案”,见《南昌市兴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江西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南昌市收容遣送站预购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以行政划拨用地进入市场的行为效力的认定》(罗少华;审判长李凡,审判员谭红,代理审判员冯小光),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00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