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争议,应综合房款支付、居住使用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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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8日
——解决房屋归属问题,应看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综合确定。标签:房屋买卖|借名购房|产权登记|自由心证案情简介:2000年,张某因无固定收入或公务员身份,借用夫兄王某名义购房,并交纳首付款、装修、入住、交纳按揭款。2009年张某与丈夫分居,王某将该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张某诉请确权。法院认为:①案涉房屋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因发生争议,故不能因此作出该房屋所有权即归王某所有的确认,因房屋产权登记仅系一种行政审查,属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产权登记系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②本案中,张某对购房原因和支付首付款事实陈述一致,且案外人证言与张某陈述一致,张某陈述的购房原因和支付首付款事实能使人产生内心确信,故法院予以采信。综合王某自认张某部分偿还诉争房屋贷款事实,以及还款活期存折在张某处等证据,可证明按揭贷款系由张某偿还事实。结合张某持有电费发票、缴纳物业费等原始凭证,及装修工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证人证言,应认定该房屋在交付后,一直由张某居住和使用。王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该房屋实际购买者,故判决确认诉争房屋为张某夫妻所有。案例索引:江苏徐州中院(2010)徐民终字第847号“张某与王某等物权纠纷案”,见《张梅、王福洲诉王锦洲以被告名义购房办证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03/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