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物系另案诉讼争议标的物的,应中止执行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8日
——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中止执行。标签:房屋买卖|借名购房|执行|中止恢复|以执代审案情简介:2006年12月,鹰潭中院判决蔡某偿还开发公司欠款530万元。2007年1月,开发公司申请执行。2007年8月,东莞中院判决刘某以蔡某名义购房的协议有效,确认蔡某名下所购房权益归属刘某并办理过户手续。同年10月,东莞中院依申请执行时,发现该房已被鹰潭中院查封。鹰潭中院知晓东莞中院判决情况后,以蔡某欠开发公司530万元系其代理刘某购房产生,故裁定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2008年2月,鹰潭中院不顾刘某异议,将案涉房产拍卖,得款735万元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规定,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中止执行。本案东莞中院既已针对争议标的物作出了确权判决,认定刘某系争议房屋所有权人,该判决效力即应维持。②两地判决虽查明了刘某与蔡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但并未判决蔡某应承担民事责任由刘某来承担。鹰潭中院以代理关系为依据裁定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承担蔡某应承担的责任,有以执代审之嫌。同时,该执行追加亦不符合前述执行规定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主体法定情形。根据本案法律事实,东莞中院就争议标的物权属问题作出确权判决后,鹰潭中院不顾上述确权判决内容,以及案外人刘某所提异议,强行拍卖的做法错误,应将已执行的争议房产执行回转,或将拍卖款项返还给刘某。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江西两地法院执行东莞市虎门镇解放路55号粤信花艺海滨花园房产争议案答复函》([2009]执协字第3-1号),见《关于广东、江西两地法院执行东莞市虎门镇解放路55号粤信花艺海滨花园房产争议案》(董志强,最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0903/3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