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证超1年,买受人行使解除权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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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逾期1年未办理房产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但未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标签: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按揭房屋|解除权案情简介:2000年,彭某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开发公司房屋,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4年,开发公司以彭某未按期还款起诉,彭某以未办产权证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5条第2款规定,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②本案中,开发公司依法应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地产证,现至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上述主要义务、已构成违约。彭某要求解除合同、依法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逾期未行使、解除权消灭。判决彭某返还8万余元垫付款给开发公司,彭某履行上述义务后,将办证资料及契税交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在3个月内向房管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房产权属证。案例索引:广东中山中院(200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292号“某开发公司与彭某等合同纠纷案”,见《中山市惠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彭琼、彭武返还垫付款及彭琼、彭武反诉中山市惠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张庆争),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民: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