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借名购房的,应对借名合同关系存在充分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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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8日
——当事人主张借名购房,须举证证明其与名义产权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须举证证明购房款由其实际支付。标签:房屋买卖|借名购房|举证责任|委托关系案情简介:2006年,钱某按揭购房,赵某支付部分首付款。2009年,赵某以其年龄不符合按揭购房条件,故借用有着长期同居关系的钱某名义购房为由诉请确权。法院认为:①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法定证明。法律上一般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人为产权人,作为实际购房人要推翻法律上这种推定,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须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由实际购房人直接支付。②本案中,赵某与钱某关系一度非常密切,赵某称与钱某较长时间同居,钱某亦认可在不了解赵某婚姻状况情况下与赵某处过朋友。银行记录表明,钱某及其亲属多次向赵某及其儿子银行账户内存款、汇款,双方经济关系复杂。查明协议真实性,即是否赵某借用钱某姓名购房事实真相难度较大。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赵某未尽到主张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举证责任,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据此,有理由推定诉争协议内容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确认协议真实有效,判决驳回赵某诉请。赵某支付的购房部分首付款及发生的其他费用,可另行主张。案例索引: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赵某与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借他人名义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包遵耀),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案件解析》(201203/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