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水泵噪声侵扰,开发商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购房人居住生活环境因地下室水泵运转噪声侵扰,环境权中的宁静权受到侵害的,开发商应承担的相应侵权责任。标签:房屋买卖|违约责任|其他噪声|环境侵权|地下室水泵案情简介:2001年,李某购房入住。2002年,因地下室水泵噪声长期侵扰、李某起诉。期间经环保局环境保护监测站两次检测,结论均为夜间噪声实测值超标。法院认为:①李某住宅属《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的1类区域,该住房内从2002年5月开始出现地下室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经环保部门两次检测,夜间噪声实测值均超过了法定的夜间最高限值标准。如充分考虑被告利益,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第3.2条“背景噪声的声级值应比待测噪声的声级值低10dB(A)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10dB(A)应进行修正”规定,考虑本案住宅本底噪声因素,39.7dB(A)、43.5dB(A)的声值亦超过了法定的夜间最高限值标准。另水泵在夜间启动时产生的噪声也高于开发公司坚持适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5.3.1条“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的标准。②水泵噪声污染非常严重,开发公司对李某住房噪声污染侵权行为成立、开发公司有责任对水泵房采取有效、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或更换水泵,切实改善李某住宅声环境质量,以保障该楼居民良好生活环境。同时,长期噪声超标住宅生活环境严重干扰和影响了李某一家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和身心健康,对李某环境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即使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医疗仪器暂时检测不出李某身体损害后果,亦应作出相应赔偿。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判决开发公司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10万元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案涉住宅内水泵噪声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1779号“李某与某开发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李明、王军诉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噪音污染损害赔偿)》(许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