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年限变短,开发商应退赔购房人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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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8日
——约定土地使用年限超出法定出让年限部分无效,开发商有过错,应赔偿购房人签约时因信赖合同约定所付出对价。标签:房屋买卖|违约责任|土地年限|信赖利益|土地出让金案情简介:2001年,陈某从开发商处买商铺,合同上写的是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最后拿到的产权证上却显示只有40年。法院认为:①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有关土地使用年限约定超过国家法定出让年限10年部分应属无效。该格式合同系开发商提供,导致约定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责任在开发商。②土地使用年限变动对房屋售价有无实质性影响并不以开发商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信赖合同约定所付出对价作为衡量标准、故房屋所附着土地使用年限长短,决定了房屋价值不同,开发商因此获得的利益即应返还。虽房屋售价未体现土地使用年限在计价中的成分比例,但签约时购房者系按50年土地使用年限给付对价,故参照该项目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按10年标准折算开发商合同利益予以返还,既能体现合同责任,亦符合公平原则。按案涉商铺面积35.27平方米乘以土地使用出让金1000元/平方米,再乘以短缺的使用年限20%,判决开发公司赔偿陈某7000余元。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04)厦民终字第2176号“陈某等诉某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见《陈美玲、蔡晨蓉以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少于产权证记载年限10年为由诉厦门厦信发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无效约定年限的地价款案》(刘宁),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02/56: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