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适房,符合更名条件时,应予合理补偿
——借名购买经适房,由于实际购买人行使了本应由他人享有的购买权利,故符合更名条件时,应给予他人合理补偿。标签:房屋买卖|借名购房|经济适用房|实际购房人|合理补偿案情简介:1997年,田某以姚某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并实际支付房款、占有和使用房屋。2004年,田某已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起诉姚某,要求办理过户。法院认为:①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依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具备特定条件。姚某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其在无购房款情况下,将其享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转给具有亲戚关系但当时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田某,并允许田某以其名义购买。田某支付全款购买争议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经姚某同意以其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姚某名下。其后,田某居住使用争议房屋至今,并一直持有以姚某名义办理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费用及物业费等亦由田某负担和缴纳、故争议房屋应认定为田某购买。②田某当时不具备政策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之所以能购买争议房屋,是行使了本应由姚某享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权利,故田某应给予姚某合理补偿,补偿数额由法院参照争议房屋所在区域商品房价格酌定。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委会、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2004年4月30日下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经济适用房出售转让,故判决姚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田某名下,双方相互配合、各自出具符合要求的文件,相关费用由田某负担;田某给付姚某房屋补偿款20万元。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07)高民提字第529号“田某与姚某财产权属纠纷案”,见《田小军与姚宏伟财产权属纠纷再审案》,载《审判监督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0801/23:1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