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置业预算表和定金收据,能认定定金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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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4日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包含房屋位置、面积、单价及签约期限等内容的签约置业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团购房|定金案情简介:2012年,陈某参与开发公司房屋团购,并交纳10万元团购指标费后,享受折后总价50万元购房优惠。随后,陈某与开发公司置业顾问签订置业预算表,约定了房号、面积单价及签约期限等内容。陈某缴纳20万元定金、后因开发公司修改置业预算表中确认的装修标准和接房标准,陈某不愿继续签约而导致诉讼。法院认为:①签约置业预算表中包含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价款计算、认购时间及签署契约时限等内容,符合预约合同法律特征,且陈某向开发公司交付了20万元定金,故应视为双方的预约合同关系成立,该预算表可认定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订立认购书。虽开发公司对签约置业预算表及定金和房款收据等持有异议,但陈某举示的委托书、团购申请及承诺书、置业预算表、定金收据及房款收据等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可证实陈某欲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特定房屋,并交纳了定金20万元及房款50万元事实,故在认定双方责任前提下,本案可适用定金罚则。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开发公司并未按双方在置业预算表中约定的交房标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未举示证据证实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系陈某原因或不可归责干双方原因、故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定金责任、判决开发公司双倍返还陈某定金40万元,退还已收房款5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179号“陈敬全、陈荟羽与重庆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预约买房人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方剑磊、肖瑶、肖明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