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导致给付不能,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应解约
——因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给付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一方的,合同应予解除。标签:房屋买卖|限购政策|给付不能案情简介:2011年1月8日,李某签约购买马某房屋,并支付28万元定金。2012年,李某以国务院及本市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马某以2010年1月国务院出台限购政策、李某2010年10月购买房产即成为限购对象为由抗辩称不退还房款。法院认为:①李某与马某所签房产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由于2010年10月及2011年年初,本市依国务院通知陆续出台房屋“限购”政策,李某已属限购对象,其再购房不符合条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购房协议已解除。李某在确定其已不符合购房条件时请求马某返还已支付购房款,主观并无反悔意图,故不属协议约定“中途悔约”情形。②本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后对执行期限存在不同解释,特别是李某系2011年1月份购买诉争房、要求其准确理解限购政策过于苛责、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在明知不符购房条件情况下仍与马某签约,故合同不能履行不可归责于李某,李某不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所交付28万元定金在合同成立后已转化为购房款,合同解除后,该款项应予返还,判决案涉房产买卖协议解除,马某返还李某购房款28万元。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2)厦民终字第3202号“李某与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李丽卿与马晓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产调控政策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彭朝辉),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