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符合购房条件,仍签购房合同的,定金不退
——购房人在明知或应知不符合购房条件下,仍签订购房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违约行为,所交定金不退。标签:房屋买卖|限购政策|违约责任|定金案情简介:2011年6月,张某与沈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张某所签购房承诺书载明其知晓国务院及本市限购政策。2012年、张某以其不符合购房资格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沈某退还定金5万元。法院认为:①限购政策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范畴,故当事人不能以被限购不符合购房资格作为合同无效理由。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购房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应知或明知不符合购房条件下,仍签订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属于违约行为,不能免除违约责任。②本案中,张某与沈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严格遵守。根据张某签署购房承诺书事实,可认定其对国家和本市限购政策是知晓的,可以且应该根据限购政策判断其本人是否符合在本市购买房屋的条件,但由于张某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无权要求沈某返还定金。由于买卖合同因张某违约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判决解除合同,定金不退。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6191号“张翼如与沈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明知不符购房条件仍签购房合同者需承担违约责任》(石海朝),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04: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