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广告承诺的集中供热未兑现,合同变更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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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承诺采用集中供热取暖方式,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标签:房屋买卖|配套设施|集中供热|合同成立|合同撤销案情简介:2003年,荣某按揭购买开发公司商品房。2005年,荣某以开发公司未按其发布的售房广告所称采用集中供热取暖方式为由,诉请撤销与开发公司及银行所签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并返还房款、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对出卖人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确定有很大影响,应视为要约。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未对诉争集中供热问题予以明确,但开发公司在对外宣传资料上所作允诺已明确荣某所购房屋为集中供热,地辐射采暖,应认为此宣传材料上的承诺为要约。荣某正是基于此宣传资料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该宣传资料上有关销售房屋说明和允诺应视为合同内容。②开发公司在与荣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明知供热采暖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告知荣某,仍与荣某签订购房合同、其行为构成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开发公司与荣某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可撤销合同,该合同依法自始无法律效力,开发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荣某与开发公司、第三人银行所签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均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从合同,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继续履行亦成为不必要,故这些从合同亦应一并终止。判决撤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荣某与开发公司、第三人银行所签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终止荣某与第三人银行所签房地产抵押合同,开发公司退还荣某所交房款及规费15万余元,开发公司偿付荣某利息1.5万余元。案例索引:新疆乌鲁木齐中院(2005)乌中民一终字第1632号“荣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荣华诉新疆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杨善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1/59: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