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西墙开窗侵害相邻人权益,行政信赖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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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建房时已明知西墙开窗将侵害相邻人权益,其行政信赖建立在牺牲别人合法权益基础上,不应受保护。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规划许可|行政信赖|复效行政行为|建房许可案情简介:2001年,郑某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房,并在西墙开窗。2007年,詹某获得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紧邻郑某西侧建房。郑某以该规划许可损害其权益为由,诉请撤销。法院认为:①第三人宅基地来源合法、面积清楚、四至明确。第三人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材料齐全、程序合法。依《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第三人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充分材料,满足了本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要求,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故建设局根据第三人申请,依法给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②行政机关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维护。本案第三人向建设局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了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材料,并得到相邻郑某认可。郑某应当知道会影响别人权利行使,仍在西墙开窗,且其2001年建房时对西侧外墙未做任何装修,窗户亦仅是简易安放,说明其建房时已明知西墙开窗将侵害相邻人权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郑某行政信赖建立在牺牲别人合法权益基础上,故其信赖并非善意、正当,不应得到保护。判决驳回郑某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诉请。案例索引:福建霞浦法院(2007)霞行初字第11号“郑牡丹诉霞浦县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见《复效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判断》(陈伏发、乐宇歆),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1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