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式有奖销售中赠与关系,应适用买卖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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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赠与关系应适用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不履行附赠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标签:房屋买卖|赠送面积|买卖合同|质量问题|赠与合同案情简介:2005年,陈某购买开发公司商铺,约定开发公司无偿赠送带产权性质的地下一层商铺。约定的年底交房,开发公司通过竣工验收后,因无通往地下室楼梯、地上和地下室结构与约定不符等问题,陈某拒绝收房。2007年10月30日,陈某收房,仍提出诸多质量问题。2008年,陈某诉请开发公司赔偿质量不合格损失及迟延交房违约金。法院认为:①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开发公司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陈某发出了入住通知,但当时诉争房屋存在无通往地下室的楼梯、地上和地下室的结构与约定不符等问题,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故陈某拒绝收房理由成立。虽然此后开发公司陆续解决了房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于2007年10月30日向陈某交付了房屋,但陈某因迟延收房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开发公司负担,故对陈某关于延期交房违约金诉请,应予支持。②虽然合同中记载诉争房屋地下一层系开发公司赠与陈某,但事实上地下一层存在必然对诉争房屋价格及陈某选择购买该房屋具有重大影响、地下一层与地上部分共同构成了房价款对价,故开发公司交付房屋地上和地下部分均应符合约定条件并满足房屋正常使用功能,且修建通往地下室楼梯的施工本身亦会直接影响房屋地上部分使用,故陈某要求赔偿因开发公司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及楼梯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应予支持。陈某认为房屋实际交付后仍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其应通过要求开发公司履行保修责任来解决,其现要求开发公司赔偿交房后未及时修缮而造成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情形不能成为拒收整个房屋理由。判决开发公司支付陈某质量赔偿款5万元、延期交房违约金45万余元。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13486号“陈丽梅等与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见《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肖荣远、赵瑞罡),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