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未载明公摊面积,应认定构成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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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6日
——开发商未按有关行政规章规定在合同中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房屋公摊面积,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标签:房屋买卖|面积误差|公摊面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消费欺诈案情简介:2002年,谢某等135户拿到房产证后,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出入很大,此时得知开发商将地下室与其他楼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一样亦做了公摊,但合同未标明有公摊。法院认为:①商品房销售是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谢某等购买的商品房公用楼梯间、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属于应分摊的合理公用建筑面积。按常理谢某等在购买时理应知晓,故谢某等提出合同中未注明公摊面积即应视为双方作了零公摊约定的主张不能成立。②开发商将地下室面积计入销售面积进行分摊并不违反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且产权监理部门对此亦予确认,但开发商在由其提供的自制格式合同文本与谢某等签订合同时,未按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合同中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在其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中,亦无相关内容表述,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决开发商赔偿谢某等135户购房户损失246万余元。案例索引:四川成都成华区法院判决“谢某等诉某开发商欺诈消费案”,见《谢祖源等135户购房户诉四川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隐瞒公摊面积欺诈消费者案》(范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48: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