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编号方式变化,双方有争议的,应从地面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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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编号和楼层计算方式更改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有争议的,应比照最相同情况从地面起算确定房号和楼层。标签:房屋买卖|设计变更|房屋编号|楼层编号|地面起算案情简介:1998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将安置房505室给陈某。2000年、因开发公司从地下二层起算,将编号705室以46万余元售予王某而欲将三层的505室交陈某时遭拒致诉。法院认为: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安置房屋具体坐落、房号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标的物约定不明情形,造成双方产生争议原因在于房屋编号和楼层计算方式更改。房屋编号和楼层计算方式更改后,诉争合同所指向标的物应由双方再行达成协议进行约定,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应比照最相同情况即从地面起算,开发公司应依约将705室交付陈某。②鉴于王某购买诉争房屋时并不知情,其与开发公司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签订,且交付房款并已实际使用,系善意有偿取得,其权利应得到保护。陈某表示愿比照开发公司与王某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价格进行赔偿请求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可以支持。判决开发公司偿付陈某46万余元。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01)厦房终字第103号“陈某与某开发公司等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见《陈振发诉厦门达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林巧玲),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民: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