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面积超约定,违约责任按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房屋出售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处理。标签:房屋买卖|面积误差|违约责任案情简介:1999年,实业公司向开发公司购房,约定暂测面积为105.62平方米,实测面积误差比超过5%时,实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约定房屋交付后30日内办理房产证。因交付后4年多未办房产证,且实测面积比购房面积少了28.1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超过26%,实业公司起诉。法院认为:①因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实际欠付面积超过暂测面积5% 实务要点:售房人交付使后如何具体追究违约责任,实业公司要求适用最高人民 用房屋建筑面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积违反合同约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并无不当。②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实测面 定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但双方购房合同中,已约定实际面积与暂测面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积差别不超过5%时,应按合同房屋售价进行结算、该约定有效。本案应以双方合同中约定的5%作为追究开发公司违约责任起点,即 的解释》第14条规定处理。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在5%(不含)之外部分的房款,应按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由开发公司双倍返还。③开发公司签约时,即明知自己尚未取得房产证,亦明知在取得房产证后,对建成楼房分户测量仍需一定时间,但仍向实业公司承诺交房后30日内办理房产证,故理应承担未按承诺办证违约责任。判决开发公司返还房款118万余元并承担迟延办证违约金。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4年6月28日判决“某实业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4: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