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清房款,亦未过户,虽无过错,亦非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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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5日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买受人虽无过错,但尚未付清房款,亦未取得房屋产权的,应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 标签:房屋买卖|善意取得|过户案情简介: 2009年,王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 通过中介售予郭某并收取定金20万元。 2010年,王某妻安某以无权处分、未付全款、未办过户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 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 应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人赔偿。②本案中,王某与郭某签订售房合同时,郭某虽审查了王某 所有权证及购房发票,但王某未向郭某披露房屋共有人情况,郭某据 此认定王某对该房屋系单独所有,并支付部分房款。郭某在房屋买卖 过程中虽无过错,但郭某尚未付清房款,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故郭某不具备《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王某处分其与安某夫妻共 有财产,侵犯了安某权益,故售房合同无效。案例索引: 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4502号“安某与郭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安忠智诉郭翰芳等房屋买卖合同案(善意取得)》(王爱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12民: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