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一 方擅自将共有房产售予子女,非为善意取得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5日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售予子女,子女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共同共有人 可诉请返还原物、恢复原产权登记状态。标签:房屋买卖|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子女购买案情简介:1996年,李某带着女儿张某某与张某再 婚。2002年,李某购房并取得房产证。 2009年, 李某将名下房屋作价135万元售予张某某并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李某与张某协 议离婚。张某起诉张某某、李某,主张李某无权处分, 要求追回系争房屋并登记在李某名下。法院认为: (①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系善 意取得的除外。系争房屋购买于张某、李某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双方无婚后财产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为该房屋共同共有人。李某未经共有人张某同意,擅自处分系争房屋,属无权处分。②张某某系李某女儿,长期与张某、李某共同生活,应知晓系争房屋属张某、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在未经张某同意情况下,与母亲签订购房合同受让房屋产权,且无证据证明其支付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物权具有追及性,李某无权处分共有房屋,张某某并非善意取得,张某 作为共同共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将系争房屋恢复至原有登记状态。判决李某、 张某某配合张某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手续。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8号“张某”,见《张维诉张理等返还原 物纠纷案(隐名共有追回权)》(李俊),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民: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