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理价购房并占有,但未过户,不构成善意取得
——以合理价格善意受让房屋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不构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标签:房屋买卖|善意取得|法律要件|过户登记问题提出: 张某以合理价格善意购买李某房屋,且已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张某能否基于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处理意见: ①《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需具备以下几方面 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受让人。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②虽然张某受让李某房屋时是善意的,价格亦合理,且已占有该房屋, 但由于所受让房屋并未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不符合 《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条件,故张某不能根据该条规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资料索引: 见《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能构成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 民事审判信箱》 (201401/57: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