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合同因无权处分无效,买受人可因善意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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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导致善意取得情形,虽引起该物权变动的合同即原因部分无效,但该物权之所以能变动的结果不受影响。标签:房屋买卖|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原因行为案情简介: 2008年,陈某与谢某因离婚纠纷而诉至法院。2009年,谢某将自己名下夫妻共 同财产作价86万元售予宋某。此外,谢某、宋某与中介公司另签三方协议,约定成交价格138 万元。生效判决认定谢某与宋某所签售房合同无效,但 前述三方协议有效。陈某依前述合同无效判决、申请房 管部门撤销了宋某的产权登记。2010年,陈某诉请宋 某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法院认为:①在无权处分导致善意取得 情况下,虽引起该物权变动 的合同即原因部分无效,但该物权之所以能变动的结果却是来自《物权法》直接规定。在此情况 下,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无效,但实际上,该合同却相当于得到了实 际履行,因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要支付合理价格,而该价格是买卖合同约定的,另行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亦系买卖合同约定的,故实际上是把无效合同当作有效来处理了。②本案诉争房屋已由谢某出售给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虽陈某经诉讼,法院认定谢某与宋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除该合同外,另签有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且案中已认定房屋转让系依据三方合同,并认定三方合同实际主体为谢某、宋 某以及中介公司。在此情况下,陈某仅根据谢某与宋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 宋某返还房屋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原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陈某要求宋某返还房屋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原状等诉请。案例索引: 见“陈某与宋某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见《本案是否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冀东、万丽丽),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地方法院案件解析》(201003/43: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