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诉艺术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莫某
被告(上诉人):某出版社 被告:艺术公司、电商公司
【基本案情】
莫某系知名的外国畅销书作家和插画家,多次荣获重要奖项。2007年至 2016年,莫某创作了某系列绘本,其中包含涉案权利图书。该系列绘本通过独 特的绘画布局和对话设计讲述故事。2009年,包括涉案权利图书在内的莫某系 列作品在中国翻译出版并广受好评。2015年11月,艺术公司和某出版社出版 发行了某系列图书,其中三册被诉侵权图书与权利作品相比,在美术构图、布 局、故事情节、对话设计等方面均实质性相似,仅是把角色形象替换了,甚至 有媒体称可以把被诉侵权图书直接“当作”权利作品的中文译本。莫某认为艺 术公司和某出版社上述行为严重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电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31
商公司销售侵权作品,与艺术公司和某出版社构成共同侵权。
【案件焦点】
1.绘本类图书的著作权侵权认定;2.出版社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主张权利的绘本图书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莫某提供的在 外国出版的涉案权利图书,以及在中国出版的中文译本,均署名文字和插图著 作权归属于莫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莫某系涉案权利图书的作 者,其对涉案权利图书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 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相比,在美术构图、布局、故事情 节、对话设计等方面均实质性相似,仅将英文翻译为中文,侵犯莫某就权利作 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构成剽窃和未经许可以改编、翻译的方 式使用作品的行为。被诉侵权图书由艺术公司编绘,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 任。某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图书出版者,虽与艺术公司签有《图书出版合同》, 但其显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存在过错,与艺术公司 共同侵犯了莫某的著作权,对此应当与艺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公司销售 的侵权作品有合法来源,且已经下架,故法院对莫某要求电商公司承担赔礼道 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 五项和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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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一 、艺术公司、某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某系列图书中三册侵权图书;
二 、艺术公司、某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某网站童书馆首 页连续五日公开刊登声明向莫某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三 、艺术公司、某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莫某经济损失 200000元和合理支出1765.6元;
四、驳回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国内出版行业中儿童绘本类图书抄袭国外知名作品的一起典型案件。 绘本与传统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均不同,关于绘本是否可以构成著 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何进行权利绘本与被诉侵权绘本的比对,被诉侵权绘 本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如何判断出版者责任等问题,实践中均存在较大 争议。本案判决结合具体案情做出了恰当、符合事实和逻辑的认定。以下分别 详述:
1.绘本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依据上述规定, 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基本要素,判断权利人所主张权利的内容是否能够得到著 作权法保护,需要对其独创性进行审查。本案中,莫某主张权利的涉案图书, 是以动物的漫画形象为故事主角,以对话、表情、动作等形式讲述不同故事情 节的绘本;其中既包含了绘画又包含了文字部分,且二者相辅相成,在具体表 达上体现出作者独特的创作、判断和选择,并可以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在 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莫某主张权利的绘本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二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33
关于某出版社提出涉案权利图书应归类于文字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并且应 当将二者进行分离审查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绘本是以绘画为主,同时附有 少量文字,主要面向儿童的图书形式。绘本中的图画和文字是共同阐述故事内 容,表达特定情感主题的不可分割的部分。绘本的独创性不仅在于色彩浓厚的 图画或遣词造句的文字本身,更在于通过图画与文字的相辅相成,通过故事结 构、故事情节、人物角色的设置所呈现出的情感与主题的具体表达。因此,在 著作权法中认定绘本是否构成作品,不宜将绘本简单割裂地归类于美术作品或 者文字作品,而应当从作品的法律定义出发,从绘本的具体内容出发,考察其 是否通过绘画和文字共同讲述相对完整的故事情节,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 式,进而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 绘本类作品的侵权判断规则。
著作权侵权的一般判断原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在绘本类作品侵权案 件中该原则亦同样适用。此处的“接触”并不要求有实际接触过的证据,仅需 要有接触的可能性即可成立。本案中,莫某权利作品在先发表且知名度较高, 在中国亦有相应中文译本在先出版,艺术公司理应知晓,故法院认定已经满足 “接触”要件。
在实质性相似判断方面,思想与表达区分原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 作权法不保护作品内含的思想、情感,而只保护通过遣词造句、色彩、线条等 能够表现作者思想情感的独创性的形式与内容,这一基本原则决定了作品表达 的基本元素、抽象内容、思想概念、必要场景、公有素材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 护范围之外。因此,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应当是表达 层面的实质性近似;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时,需首先判断权利人主张的 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在文字作品被诉侵权时,通常采用分 层抽象的方式对思想和表达进行区分:最低层为具体的文字表达,包括词句、 段落等,中间层为作者通过文字营造出的角色形象、故事情节、场景等,最高 层则是作品的主题思想,以及作者情感、价值观的传递,此外还需要排除基本 元素、必要场景、公有素材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由于绘本是图文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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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品形式,对其中构成表达、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可以参考文字作品 的区分方法来逐步进行分析,但同时仍需注意,鉴于绘本图文结合的特殊表达 形式,亦不能局限于图与图之间、文与文之间的割裂比对,而是应当结合权利 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的图文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和整体认定。
本案中,权利作品以动物的漫画形象为主角,以对话、表情、动作等形式 讲述不同故事情节的绘本。其中,最低层的构成要素是每个角色形象的线条、 色彩,每句对话的具体文字内容,中间层次的构成要素为基于角色形象和对话 编排组合后形成的故事情节,最高层次则为每册绘本表现出的主题思想。在上 述三个主要层次之间又可以分为若干小层次,有些层次更偏重于思想,有些层 次更偏重于表达。最高层次的主题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任何人可 以自由使用;最低层的角色形象的具体线条、色彩及对话的文字内容,则属于 具体表达,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处于中间层次的故事情节,又可以抽象 为若干不同层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将本案中的被诉侵权图书与权 利图书相对比,虽然二者漫画角色的具体形象不同,但二者图书在封面、前后 环衬、扉页以及主文的构图布局,角色的表情、动作、对话内容,通过角色形 象和对话所表达的故事情节几乎完全一致,甚至是二者的图书页码均可一一对 应。被诉侵权图书整体上是将涉案权利图书的角色形象进行替换,并将涉案权 利图书的图书名称和角色对话翻译为中文而形成的,二者在绘本的具体表达上明 显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诉侵权图书构成对莫某涉案权利作品的剽窃并侵犯其 翻译权,艺术公司作为侵权图书的编绘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出版者责任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 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 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 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判断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
二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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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出版物类型、二者的相似程度、被诉侵 权内容在权利作品或者被诉侵权出版物中所占比例等因素。当被诉侵权出版物 中有大量内容与在先发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权利作品相同时,应当认定出版 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中,虽然某出版社出版被诉侵权图书时与艺术公司签订了《图书出版 合同》,且艺术公司与被诉侵权图书中的卡通形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 本案莫某及涉案权利图书无论在外国还是在中国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 权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的诸多表达高度重合,甚至页码均可一一对应,且在被 诉侵权图书于2015年出版之前,2009年涉案权利图书的中文译本即在中国出 版。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某出版社对此应当知晓并能够作出审查,其对被诉 侵权图书的出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巫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