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业公司诉温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影业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温某
【基本案情】
温某系某系列小说的作者。2016年至2018年,温某(授权方)与影业公 司(被授权方)围绕某系列小说的各项著作权权能先后签订七份著作权许可使 用合同。本案系争合同系上述七份合同之一,即2017年4月9日温某(乙方) 与影业公司(甲方)签署的《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
该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已经签署有关某系列小说作品乙方授权甲方 独家全案运营的《独家合作协议》,并达成相关补充协议。乙方同意将其文学 作品某系列作品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许可给甲方独家使用及双方进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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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
合作。该协议对于某系列文学作品的动漫改编事宜及双方在改编过程中互负的 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将合同项下已经授 予甲方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另行授予他人,否则乙方构成违约并需支付甲方500 万元违约金。
2018年开始,温某频繁在公众媒体上指责影业公司并要求单方解除与影业 公司就某小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同年起,温某与影业公司之间就上 述围绕某系列小说签订的七份合同陆续产生了十余次诉讼与仲裁纠纷。同年6 月开始,温某将部分某小说的简体中文版纸质图书出版发行权独占性地授予其 他公司,某小说纸质图书随后由其他公司出版发行。同年12月,温某将某系列 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电子出版物制作发行权等权利独家授予其他 公司,影业公司估算损失达400余万元。
系争合同签订至今,影业公司未实际履行。影业公司表示,鉴于温某频繁 在公开场合无故指责影业公司并宣称取消授权,导致包括系争合同在内的多份 涉某系列小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均处于停滞状态,无法开展项目运营。若 温某停止公开诋毁,则合同可以正常履行。
【案件焦点】
1.影业公司主张温某违约的事实是否成立,如果温某违约,违约金数额如 何确定;2.影业公司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系争合同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由法院判决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擅自在影业公司获得独占性许 可权利期间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出版发行权再行授权给第三方, 构成违约。法院考虑到某系列文字作品在我国小说领域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温某擅自授权他人的主观恶意、温某因授权他人可能的获益、原告自愿降低违
① 本书【法院裁判要旨】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条文均为案例裁判当时有效,下文不再对 此进行提示。
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3
约金数额等因素,全额支持影业公司违约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鉴于温某系本案违约方,其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但系争合同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合同僵局规则由法院判决终止权 利义务关系。具体到本案系争合同,(1)影业公司自合同签约至今,客观上未 履行系争合同项下任何涉案作品改编动漫的义务,属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 金钱债务”。(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除外情 形:①事实上不能履行。系争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是合同双方相互信赖,均有 友好合作的意向。但综观本案合同签订以来,就著作权授权事宜已发生数十场 诉讼或仲裁;自2018年6月起,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某系列小说的作者温 某屡次在公开场合发表单方与影业公司解约的言论,坚持要求终止系争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可见,双方的信赖基础已经完全丧失。②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 履行。系争合同是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合作开发协议。合同的 履行需要双方紧密合作。温某需要提供改编文字作品的故事大纲或写作思路、 线索并最终确定改编文字作品的编审权,影业公司则需要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进 行动漫改编,并将改编文字作品的内容提交温某审定。双方的非金钱债务都具 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无法强制履行。(3)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系争合同 的期限为十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只有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注重协商,相互 体谅,真诚合作才可以实现共赢。然而,系争合同订立即将满五年,合同项下 的合作项目迟迟未见启动。双方诉讼、仲裁不断。有关双方矛盾的报道屡见于 媒体。可以预见到,系争合同继续存续下去,也无法履行,合同的目的已经无 法实现,合同僵局已经形成。综上,法院支持温某要求终止系争合同权利义务 关系的反诉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 第二款规定,判决:
一 、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赔偿影业公司违约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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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温某与影业公司于2017年4月9日签署的《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 议》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
影业公司、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①
本案系适用司法打破合同僵局的制度判决终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权利义 务关系的案件。系争合同涉及某系列小说的动漫改编权授权等事宜。2016年 起,双方陆续就某系列小说签订了多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018年起双方矛 盾升级,发生多起诉讼、仲裁纠纷。合同双方在缔约后数年对于合同的实质履 行未进一步,若合同僵局态度一直持续,将无形中制约某系列小说传统文字作 品向动漫作品转型升级的发展节奏。《“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从提升文 化产业对社会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 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以高质量文化供给增强人们的文化获得感、幸 福感”。通过司法途径终止涉案合同,个案裁判中所体现的价值就是要把社会 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地释放文化产业潜能。
从法律层面看,合同僵局并非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合同僵局未有直接的定义定性,合同僵局更多是 在描述合同履行状态的一种事实问题,陷入合同僵局的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合 同创设的权利,履行请求权的权能被架空,但对应的给付义务并未消灭,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显得名不副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 在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 基础上,以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继续沿用排除履行请求权的类型,增设第二款
① 本书【法官后语】对此类法律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了时效性更新,下文 不再对此进行提示。
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5
的司法终止权打破合同僵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同的是,本条将 司法终止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限缩,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与“合同目的无 法实现”并列为规范要件,唯有合同目的落空时的合同僵局,司法权才会介入 打破无存在价值的合同僵局。
本案在本诉中认定合同违约方为温某,并判决其赔偿影业公司违约金的同 时,在反诉中支持了温某提出的适用合同僵局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反诉请 求。从中确立的裁判规则为: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陷入僵局时,违约方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 八十条申请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合 同陷入僵局的事实要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实质要件、通过诉讼方式的程序 要件。
2.违约责任的产生与认定与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的独立 性,法院可结合责任约定、第三人获益、合同对价、作品影响力、主观状态、 减损情况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认定损失赔偿数额。
本案对于适用“打破合同僵局”的裁判规则处理著作权合同类案进行了探 索,有利于充分发挥系争合同项下某系列小说的价值,更好地促进文化艺术作 品的传播和利用。
编写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孙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