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配送员同送多平台订单时发生人身损害意外事故可分获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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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5民终10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甲
被告(上诉人):甲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9日,张某甲配送外卖订单时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驾驶小汽车 的案外人卢某在路口接触,造成两车受损,张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 认定卢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责任。张某甲送医治疗后,经鉴定为八 级伤残、十级伤残。
案外人外包公司为张某甲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配送员综合保险,意外身 故、伤残保额65万元,意外伤害赔付标准八级为30%、十级为10%;几处伤 残不同的,以最重伤残为最终评定结论。
事故发生后,张某甲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法院判 决: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甲223076.15元,客 运公司、商务公司赔偿张某甲41420.9元,并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69

另外,张某甲以配送某平台订单时在丙保险公司投保有配送员意外险为由, 另案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诉讼,诉讼中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获赔 175000元。
嗣后,张某甲诉至法院提起本诉,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 损失共计207860元。
【案件焦点】
同一事故,在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并获一平台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理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否还可以因同时配送的另一平台订单而主张该平台 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是否构成重复理赔。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投保人是案外人外包公司,同一 事故中张某甲因配送外卖订单在其他甲保险公司获赔,与本案因配送外卖平台 订单获赔,属不同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利益,不构成重复理赔。张某甲经案外 人外包公司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人身意外伤残保险,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期 间内因约定的配送事由发生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属于应予赔偿的保险事故,该 公司应按约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张某甲伤残构成八级、十级,按最高伤残等级 八级确认意外残疾保险金为195000元(650000元×30%),张某甲诉请支付于 法有据,予以支持。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 条、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甲保险公司支付张某甲意外残疾保险金195000元;
二、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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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法官后语】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萌芽于地中海沿岸风险极大的海上贸易,由一种民间交 易行为逐渐过渡到经济规则,再发展成为法律。危险的偶然性特征,决定了保 险行为的不特定性,即保险赔付依赖于小概率不确定是否出现的特定危险事由, 如果出现则获得远高于保费的赔偿,如果该事件未出现,则失去保费,这和赌 博极为相似。
、保险利益原则的考量和动机
保险利益便是保险与赌博最本质的区别,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指投保人与被 保险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合同无效。其主要考量有 三点:
1. 防范道德危险。保险术语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为获得保险金而故意造 成、推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事故发生时放任或者促使损失扩大的行为,这种 行为严重背离保险制度防范危机、分担损失的初衷。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无合法的财产、人身或者情感利益关联,即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投保 人也是无收益的,则投保人之前支出的保险费无利可换,这不符合人性;此外, 由于其与被保险人在法律和道德上的陌生感,使得其制造道德危险时更没有顾 忌,更易“谋财而损财”或“谋财而害命”。
2.避免保险赌博。保险利益原则不允许随意投保他人财产或人身,有效地 杜绝了不受损失而获利的赌博行为,确保保险损失补偿功能不被扭曲。
3.保险补偿初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赔偿的最高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而 保险金额是以保险利益为基础的,应在保险利益范围内。这体现了保险的“补 偿”性,也是保险制度防范危险,分担损失的初衷。
二 、被保险人不在保险利益原则考量范围内,多劳多得应当倡导
可以看出,保险利益原则是为避免投保人或因赌博,或因道德危险而从保 险事故中获得无损失的利益或者超过损失的利益,从而保护被保险人而设置, 其针对对象是投保人,并非被保险人,而本案的原告是被保险人。
外卖配送员同时在多平台接单配送的情况并不少见,主观上是因配送员为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71

提高收入的积极选择,客观上,一趟多送能降低整体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既能让消费者得实惠,也能提升了行业经济效益,因此,外卖平台普遍未禁止 配送员同时配送其他平台订单,在实践中属于符合各方利益的合理存在。爱岗 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鼓励劳作者勤劳敬业,就应为勤奋工作的外 卖配送员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他们在遵守平台配送规则的情况下,同时配送 多笔订单,体现出了勤劳致富,多劳多得的美好愿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指引,在不影响配送质量的情况下,应当褒扬。多送订单的配送员相较于少 送者,工作效率更高,对行业和社会的贡献也更大,劳动付出与回报成正比, 应多获保障。
三、多平台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保险利益不同不构成重复投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 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本案中,张某甲配送的外卖平 台的订单,其保险利益体现为张某甲配送平台订单带来的经营利益,与之对应, 其同时配送的外卖订单,保险利益体现为某平台经营利益,系不同保险利益。 虽然因同一保险事故引起理赔,且保险标的均为张某甲的人身健康,但保险利 益不同,故不属于重复投保情形。
但是,当外卖配送员同送同平台的多份订单,因接单规则自动投保、承保 而产生多份保单时,则由于保险利益均为该平台经营利益而构成重复投保,当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 款的规定处理,该配送员仅能获得保险价值范围内的赔偿。
四 、后赔免责对在先积极赔偿人不公,不良引导保险人拖延理赔
如果在后理赔时扣除被保险人之前已经取得的保险赔偿款,那么一事故发 生后,在先及时理赔的保险人承担了配送员损失支出了赔偿金,而在后未及时 理赔之保险人却因此免除合同责任获利,这明显对在先赔偿的保险人不公平。 为趋利避害,之后再发生类似事件时,各保险人之间势必推诿,消极等待其他 保险人先赔偿,以免除己方赔偿责任。保险人怠于理赔,必将导致被保险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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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保险纠纷


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而如果允许保险人之间相互追偿,在先理赔的保 险人也会增加确定被追偿主体、收集证据维权诉讼等成本支出,仍然处于不利 的被动地位,不仅会增加诉累,且会引起案生案,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编写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姚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