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套装门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2民终281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邹某
被告(被上诉人):套装门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6日,邹某因与套装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提出 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等请求。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逾期 未立案证明》,内容为:邹某诉套装门公司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争议一 案,本委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告知其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 料,至今未提供,故在5日内未立案,情况属实。邹某持前述《逾期未立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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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邹某与套装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套装门公司 为邹某补缴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套装门公司支 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0元。
【案件焦点】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因当事人未按要求补正材料出具《逾期未立案证明》, 能否认定案涉劳动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于2021年10月5日向套装门公 司申请辞职,套装门公司于当日同意邹某辞职,法院确认邹某与套装门公司之 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5日解除。邹某解除其与套装门公司之间劳动关 系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于邹某 要求套装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邹某要求套装门 公司为其补缴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因用人单位 欠缴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 的范围,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 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确认邹某与套装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5日解除;
二、驳回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 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当 事人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逾期未作出受理 决定或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 案中,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立案的原因是邹某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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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要求补正材料,而非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在法定期 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该种情形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行使仲裁过程中的正 当事由,如允许邹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会导致法律设置劳动争议 仲裁前置程序的立法目的落空。因此,邹某应当按照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告知内容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54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邹某的起诉。
【法官后语】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 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或逾期未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旨在提供因仲裁机构的原因木对当事入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处埋时, 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本案的重点在于邹某在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而未提供的情况下,案涉劳动争议是否产生已经经过仲裁 程序以及本案诉讼应如何处理。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逾期未立案证明》不能表明具备起 诉条件
实际上,本案尚未经过仲裁程序。理由如下:其一,本案邹某在向开州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未予立案,实际上未进入仲 裁程序就终结了仲裁,因此未经过仲裁程序。其二,仲裁系因邹某原因未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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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仲裁权是其法定职责,也是进行仲裁 程序、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关键。仲裁委员会告知邹某需要补充相关证 据材料,但是邹某未予提供,此种情况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逾 期未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严格按照法定期限 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劳动争议尚未经过仲裁程序。
二、法院不应受理未经过仲裁程序的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当 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邹某提起的本案诉讼,人 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首先,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未受理本案的原因是邹某未按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的要求补充材料,此种情形如被认定为案涉劳动争议已经经过仲裁前 置程序,不利于维护“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稳定,易造成该制度流于形式, 从而使得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行审判程序,将会为规避劳 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此前的有关法律规定 “先裁后审”的目的,是借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方便查清事实的优势及时解 决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程序,法院受理后有许多事实需要查明,难以做到 准确、高效,不利于争议的及时化解。
先裁后审的做法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优越性,特别是在分流劳动和人事争 议案件,保证准确、及时解决劳动和人事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案劳 动争议不应被认定为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邹某应当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告知内容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仲裁。
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崔明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