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诉万某某劳动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5民终91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保安服务公司 被告(上诉人):万某某
【基本案情】
万某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保安服务公司并被派往某超市合江店从事保安 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万某某超时及 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由保安服务公司每月发放到万某某工资里,不再另 行安排调休。2020年12月31日,某超市合江店与保安服务公司间签订的《保安 服务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包括万某某在内的派驻人员全部退回保安服务公 司。在此之前,保安服务公司曾与万某某和同在某超市合江店工作的人员协商另
八、劳动争议仲裁 203
行安排工作事宜,但万某某表示想继续在某超市合江店工作(另行签订合同)。 2020年12月31日,万某某向保安服务公司提交《保安员辞职申请表》,载明辞 职类型为“自动辞职”,辞职理由为“某超市退回,年龄过大,无岗位安排”。 2021年1月1日,万某某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继续留在某 超市合江店工作。2021年1月12日,保安服务公司向万某某发出《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万某某同志:你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自动辞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劳动当事人协商一 致,从2021年1月1日止,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2021年12月1日, 万某某向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经济 补偿金19939.1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8148.80元。2022年1月11日,该仲裁委 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保安服务公司向万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9122.30元, 驳回万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保安服务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 决不向万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9122.30元。
【案件焦点】
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保安服务公司与万某某签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万某某于合同 终止之日提出辞职申请,保安服务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批准,此时双方的 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其次,万某某已于 合同终止次日与他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已用实际行动表明不再与保安服务公 司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万某某的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 付条件。万某某认为本案仲裁裁决应属终局裁决,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仲裁并 非只有经济补偿金一项,且仲裁裁决书已经载明不服裁决,可在仲裁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万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保 安服务公司要求不支付万某某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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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保安服务公司不向万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9122.30元。
万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以及一审法院应否受理此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 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 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 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 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 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 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 案中,仲裁裁决并未明确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 调解仲裁法追索经济补偿金19939.14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8148.8元,而仲裁 裁决仅确定经济补偿金10122.3元,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 额19800元,因此,仲裁裁决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那么,用人单位保安服 务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此案不当, 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万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原判决适用法律错 误,导致处理结果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22)川052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保安服务公司的起诉。
八、劳动争议仲裁 205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 案。仲裁裁决的类型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但对于如何判定仲裁裁决是 终局裁决抑或非终局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判断仲裁裁决类型应 当以仲裁裁决书载明的类型为准。即仲裁裁决书明确载明为终局裁决的,就是 终局裁决;明确载明为非终局裁决的,就是非终局裁决。对于未明确载明仲裁 裁决类型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 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反之,则为非终局裁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首先看仲裁裁决书有无交代诉讼权利,即仲裁裁决书明 确载明不服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即为非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 未明确载明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再按照第一种观点进行审查认定。
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仲裁裁决书已明确交代了诉讼权利,则表明裁决 为非终局裁决。此种理由是类推适用民事一审裁判交代上诉权利,即表明是非 终审裁判的理念,显然是不妥的。原因是仲裁裁决类型的判定标准是依据仲裁 裁决书载明的类型,而非依据仲裁裁决书是否交代诉讼权利,这一点已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的规定予以明确,并通过第十九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未明确载明仲裁裁决 类型的裁决,判定该类裁决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的构成要件。持第二种 观点的,隐含认为非终局仲裁裁决书的标准样式不明确载明“非终局裁决”字 样。然而,无论是终局裁决书还是非终局裁决书的标准样式都应当明确载明 “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字样。
本案生效裁判采用第一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追索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 金额等方面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前述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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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局裁决不服,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符合因 追索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规定,应认定仲裁裁 决为终局裁决,故用人单位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并告知其正确的司法救济途径,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编写人: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谢银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