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当履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责任承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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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诉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 民终1373号民 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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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酒店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某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1997年10月入职酒店,先后从事餐厅服务员、领班、餐厅经理、 餐饮部经理、餐饮部副总监等岗位。2007年10月10日,酒店与王某某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提供的《酒店员工手册》载明:“……9.8特别重大 违纪员工下列行为属于特别重大违纪行为,酒店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若员工对 酒店造成损失的,酒店同时有权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员工赔偿……(2)怠忽职 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反合同或本手册所规定的劳动纪律 从而对酒店造成损失、事故或以致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者……(12)指挥失误, 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1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并对酒店造成伤害、损 失达2000元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酒店提供的《担保挂账操作制度》 载明:“一、日常担保、担保挂账权限及限额……3.酒店级领导、餐饮、康乐、 销售、客务经营部门总监级(含副总监、总监助理)按下述淡季与旺季标准执
行:(1)0—30天以内可无限额担保。(2)31—90天账目:当年的10月至次 年的6月为淡季,担保账目不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7—9月为旺季, 担保账目不得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超相应限额则停止所有担保权限, 并从超限之日扣发工资直至将限额降至相应限额内后,方可恢复担保权 利 …. ”
2020年11月4日至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以其所在公司招待客户需要购 买窖酒为由,与王某某联系,王某某多次从酒店领取窖酒共计1936件交与刘 某。刘某以低价将骗得的窖酒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2021年 2月7日,经王某某多次催要,刘某向酒店支付酒款10万元。
2021年3月3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3月10日,刘某被公 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新0103 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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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刘某诈骗犯罪所得未退赔部分 974480元及扣押的8瓶窖酒,退赔、发还被害单位酒店;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 的新AGL×××号车辆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发还被害单位酒店。
酒店向一审法院提供《其他收费单》十一份,金额共计21314元,制单一 栏处均有“王某某担保”字样,证明王某某担保销售的月饼、大米、红酒等商 品未收回资金,做挂账处理。王某某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应由 其赔偿。酒店向一审法院提供《其他收费单》一份,欲证明王某某自愿为销售 给刘某窖酒1930件提供担保的事实。王某某对收费单上“王某某担保”字迹 及指印不予认可,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
王某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解除酒店与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酒店给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 明书;2.酒店支付王某某1997年10月至2021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金228000元(9500元/月×24个月);3.酒店支付王某某2019年12月至2021 年7月拖欠工资206000元(10300月/元×20个月);4.酒店支付王某某2017 年1月至2021年7月的加班工资375585.45元。2021年10月8日,该仲裁委 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酒店与王某某于2021年7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并由酒店给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酒店支付王某某2019年12月 至2020年1月、2020年3月至6月、2020年8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 拖欠工资122727.28元;3.酒店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817.2 元(6727.2元/月×13.5个月);4.驳回王某某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书送达后, 王某某未提出诉讼,酒店于2021年11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21 年12月1日撤回起诉。2021年8月19日,酒店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某赔偿给酒店造成的经济损失1063554 元。2021年8月19日,该仲裁委作出新劳人仲字(2021)第18号不予受理通 知书。
【案件焦点】
王某某对于酒店经济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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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 王某某作为1997年即入职酒店的餐饮部副总监,对酒店的规章制度是熟悉和明 知的,在完成酒店酒水销售业务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个人资信情况及 其所称公司的资信情况未作合理注意的情况下,盲目轻信、连续多次向刘某赊 销大额酒水,致使酒水被刘某诈骗,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王某某在履职过程 中,未尽到勤勉注意义务,对酒店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王某某抗辩其仅在朋友圈发布了销售信息,后期刘某如何与酒店进 行交易其并不知情的理由,与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陈述不符,与刘某在公 安机关侦查阶段的陈述不符,也与一审法院(2021)新0103刑初167号刑事判 决书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酒店在管理上也存在制度把关不严,风 险防控意识薄弱的问题,在王某某对外赊销大额酒水未收到任何货款的情况下, 仍然允许王某某继续赊销,对本案损失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酒店因酒水被骗 未退赔损失974480元,有相应的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酒店因 王某某担保销售的月饼、大米、红酒等商品未收回货款损失21314元,王某某 对此金额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因此,法院认定酒店的经济损失合计为 995794元。根据酒店、王某某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王某某的过失程度及收入 水平、酒店自身管理责任,以及酒店尚可向刘某追偿损失等因素,酌定王某某 赔偿酒店经济损失50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赔偿酒店经济损失50000元。
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未收到犯罪嫌疑人货款的情形下,多次对其赊销大额 酒水,给酒店造成损失,在履职过程中未尽到勤勉注意义务,其过错已经达到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酒店提供的《酒店员工手册》虽然约定员工在 重大违纪情况下对酒店造成损失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具体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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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出明确规定。至于王某某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 应根据酒店损害结果、劳动者过错责任程度、工作风险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 完备程度、劳动者收入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首先,酒店作为用人单位须 承担经营风险,应当通过严格执行规范的对外销售制度进行风险防控,王某某 多次赊销大额酒水未收到货款后,酒店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形, 酒店亦存在过失;其次,王某某入职酒店二十余年,从服务员一直做到管理岗, 亦能反映出酒店对其工作能力的肯定和信任,对此次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某某 虽有过失,但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加重其承担责任的比例有违公 平原则;最后,酒店有权利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赔,尚有救济途径减少其经济 损失。考虑到上述因素及双方对风险及损失的分担能力,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 承担50000元的赔偿责任,已遵循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且不违反 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因劳动者履职不当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 责任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向用人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 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而劳动者因履职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并未列入上述条 款。审判实务中,法院最常引用的规定则是1994年就开始实施的《工资支付暂 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 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 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 ” 但该条款仅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情形,具体要求劳动者承担多少责任并不明 确,有待个案中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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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检索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的同类判决,得出如下结论:劳动者由于 轻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绝大多数法院都判令其无须承担责任,在重大过失 及故意的情形下,则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但相应承担的比例不同。例如,辽 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民终2801号判决中,法院判定 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损失40%的赔偿责任;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鄂138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判定劳动者承担损失30%的责任;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4243号判决则判令劳动者 按全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劳动者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形下,劳 动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大小较多受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
本案中,王某某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致酒店经济损失。通说认为,劳动者 提供劳动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请求劳动 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者过错大小、损害程度、劳动者的实 际收入水平及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因素综合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为更合 理地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保证案件质量,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建议:
第一,案件事实审查内容须统一、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官作出公正裁 判最重要的前提,在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庭调查阶段,可参考以下审判思路 进行审理:首先,审查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有无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以及 用人单位有无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同时还应审查该约定、规章制度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可从用 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范程度、劳动者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技能培训等从业经历、 从业年限、是否尽了忠实勤勉义务、劳动法价值取向等多方面进行认定;再次, 通过审查劳动者经济状况和用人单位的经营规模及现状确定责任分担能力大小; 最后,审查用人单位的损害结果以及该结果是否能通过保险理赔等其他途径得 到救济,从而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范围。具体到本案,根据上述审判 思路,法院首先查明酒店与劳动者对涉案的具体赔偿标准未作出明确约定,再 通过查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业经历、公司规章制度完备性等内容认定其存 在重大过失的情形,最后依据酒店损害结果、劳动者收入水平、是否有其他救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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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途径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即认为劳动者承担损害结果约5%即5万元的赔偿 责任是较为合适的。
第二,明确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 的劳动关系本身就存在不平等性和特殊性,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也趋于保护 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审判实务中,如要求劳动者承担过大的赔偿责任,则 意味着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无形转嫁至劳动者,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明确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合理要求劳动者承担因履职不当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全方位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 义。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法官不仅要通过查明案件事实进行多因素综合考量, 还要通过准确使用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 关系和谐稳定的价值目标。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帕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