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167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吴某
被告(被上诉人):电子商务公司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电子商务公司,在某直营店担任店长一职。 2022年6月18日,电子商务公司督导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直营店存在支付宝入 账但实收现金的情况,遂调取监控调查。直营店监控显示2022年6月17日,
四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95
吴某销售1台投影仪,赠送了顾客1个桌面支架,顾客用现金付款4300元,由 店员曾某芳收款并在系统建立订单,后该顾客又购买了一个便携包,支付现金 200元给曾某芳,但并未在系统建单,曾某芳将200元现金交给吴某。2022年6 月19日,吴某在直营店收取包裹,由曾某芳代吴某签收并确认为吴某的私人物 品,后吴某将自行购买的便携包放入仓库。2022年6月21日,电子商务公司 督导入店检查,发现吴某于19日放入仓库的便携包并非正品。2022年6月21 日22点,吴某进入关闭的直营店,将此前放入的非正品包进行替换。电子商务 公司督导与合规审计部分别于2022年6月22日、6月23日对吴某进行了电话 调查。吴某在两次调查中承认自己将仓库中的包出卖但未入账,销售获利由自 己收取,并于19日将自有的便携包放入仓库。
电子商务公司制定的《零售业务部〈红黄牌〉管理制度V2.0 版本》,规定 员工只能售卖本公司产品,售卖非属门店POS 系统入库商品、收取款项不入账 或不按规定入账、挪用营业款或利用POS 机套现等行为给予红牌处罚,1张红 牌即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并在0A系统中发送了邮 件,吴某通过了电子商务公司2月组织的考试。
2022年6月27日,电子商务公司向吴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 定自次日起解除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吴某认为其未有重大违规,未给电子 商务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电子商务公司支付赔偿金165419.76元、代通知金15038.16元、2022年6 月工资19973.44元、年休假工资6914元。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 决电子商务公司向吴某支付年休假工资5544元,对吴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 持。吴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入职电子商务公司,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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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 应认真遵守。电子商务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吴 某具有约束力。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店长,熟知公司规章制度,理应模范遵 守。吴某私自截留客户支付的货款、销售不入账、替换公司售卖商品的行为, 不仅严重违反了电子商务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电 子商务公司据此立即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吴某要求电子商务公 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电子商 务公司已于2022年7月10日向吴某支付了其2022年6月的税后实发工资
13139.61元,故无须再行支付。但电子商务公司在计算吴某工资时多代扣了个 税359.46元,该款应退还给吴某。吴某2022年在电子商务公司已工作的天数 为178天,折算后的应休年休假时间为4.88天,故电子商务公司应支付吴某4 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044.13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电子商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吴某支付六月工资359.46元; 二 、电子商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吴某支付年休假工资5044.13元;
三、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 裁判意见。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界定吴某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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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过错性辞退”。实际上,涉及规章制度的探讨,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一 是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界定;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的界定。
一 、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界定
毋庸讳言,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应认定 为无效。一般而言,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 据。但是,对于民主程序制定的理解不能僵化把握,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法, 没有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并向劳动者进行了告知或公示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作 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与合法性相比,更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如何判断规 章制度的合理性。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来看, 一是要结合行业要求、企业特点、工作岗位进行判断,二是要坚持比例性原则, 三是要考虑考核标准的可操作性。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要充分尊重用人单 位的用人自主权,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审查。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界定
对于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 “定量”的问题。一方面有赖于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作出明确界定,另一方 面也需要结合一般社会观念、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予以考量。是否给公司造成 严重经济损失并非必要考量因素,劳动者的行为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触 犯了公司管理底线,仍应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具体到本案中,电子商务公司制定《零售业务部〈红黄牌〉管理制度 V2.0 版本》系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该规章制度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该规章制度虽未经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但该 规章制度没有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并已经通过邮件告知吴某,且吴某通过了电 子商务公司组织的考试,故该规章制度仍应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吴某私收客 户现金200元未入账,将自行购买的便携包放入仓库,经调查后,又将正品便 携包私自替换。虽然便携包金额不大,吴某也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其行 为仍达到严重违反电子商务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首先,电子商务公司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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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务部〈红黄牌〉管理制度V2.0 版本》明确规定员工只能售卖本公司 产品,售卖非属门店POS 系统入库商品、收取款项不入账或不按规定入账、 挪用营业款或利用POS 机套现等行为给予红牌处罚,1张红牌即解除劳动合 同。该规定已经通过邮件告知吴某,吴某的行为明显违反该规定,电子商务 公司对其予以辞退并无不当。其次,吴某身为店长,本身具有管理门店日常 经营的职责,其私收货款不入账、替换仓库商品的行为明显与其作为店长的 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的本质要求严重不相符,在社会观念中也是不被允许的, 故电子商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过错性辞退,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代 通知金。
值得注意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混淆。吴某的行为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但其以违规方式套取电子商务公司利益,扰乱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仍属于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编写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胡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