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棺人”在送殡途中遇车祸,在交通事故赔偿款执行未果时,能否再要求被帮工人赔偿

魏某1诉张某2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民终184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魏某1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2 第三人:徐某3
【基本案情】
魏某1与张某2系同村村民,徐某3系张某2的外甥女婿。魏某1与徐某3 并非同村村民,二人互不相识。
2019年1月9日,张某2母亲刘某去世,魏某1、徐某3等亲友均前往张 某2家吊唁并送葬,张某2委托殡仪馆负责遗体搬运、灵堂布置、告别仪式、 遗体火化等“殡葬一条龙”服务。根据当地风俗,张某2请魏某1担任管事 人,后魏某1邀请同村村民彭某、汤某等8人一起作为“抬重人”(即“抬棺 人”)组成“八大金刚”,主要负责在逝者出殡时抬棺,并在逝者遗体火化后 陪同亲属将逝者骨灰送去墓地安葬等事宜,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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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1日凌晨6时许,逝者刘某出殡,殡仪馆安排车辆及人员将逝 者遗体运往殡仪馆火化,张某2作为家属乘坐灵车送殡,“八大金刚”当时在 出殡现场但并未抬重,后张某2亲友自发开车前往殡仪馆送行,魏某1、彭某、 汤某等四人遂搭乘徐某3驾驶的鄂AE3××5小型普通客车前往殡仪馆,途中与 鄂ALEx×6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1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 认定,徐某3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1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 34199.71元。经鉴定,魏某1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3000元,伤后 误工150天,伤后护理70天,营养期90天。魏某1为此支付法医鉴定费2300 元。鄂AE3××5号车系案外人周某所有,徐某3系在借用该车期间发生此交通 事故。
2019年9月27日,魏某1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诉讼,该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 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损失29500元,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损失 54179.63元,判令徐某3赔偿其经济损失126419.15元。后因徐某3未履行判 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魏某1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暂无 财产可供执行,故该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月12日,魏某1提起诉讼,以其与张某2构成无偿帮工关系为 由,要求张某2向其赔偿126419.15元。审理中,张某2否认其与魏某1存在 义务帮工关系,并拒绝赔偿魏某1任何费用,并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 构成重复诉讼。
【案件焦点】
1.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原、被告 之间是否构成义务帮工关系;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魏某1先以徐某3为被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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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185

一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下简称前诉),后因赔偿款未执行到位又 以张某2为被告提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以下简称后诉),后诉与前诉 的当事人并不相同,两者的法律关系性质亦不相同,故本案未违反“一事不再 理”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其次,本案诉讼时效应从确定伤残等级之日即2019年5月10日起算为宜, 至魏某1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本案未超过诉讼 时效。
最后,张某2的母亲去世后,魏某1按照当地风俗帮张某2邀请了包括 自己在内的同村村民一起作为“抬重人”组成“八大金刚”参与抬棺、送 殡,张某2系魏某1等人帮忙行为的受益人,相互间可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魏某1在帮工途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身体损害,其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 适当补偿。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张某2在15%范围内补偿魏某1损 失18962.87元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魏某1损失18962.87元;
二、驳回魏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魏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法官后语】
义务帮工是一种无偿、短期、自愿或应他人邀请而为他人提供劳务的民间 互助行为。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行为,是应值得倡导和弘扬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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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族传统美德。张某2、魏某1本系同村好友,张某2家中老人去世,魏某1 无偿为其担任“抬重人”,本是出于多年同乡及朋友情谊,但其在前往殡仪馆 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致残,在交通事故赔偿款执行未果时,能否再要求主家即被 告赔偿?如果要赔,应如何赔偿?
本案审理的难点之一:魏某1是否为义务帮工人,以及魏某1是否在帮工 活动中受伤?
法院认为,虽然张某2辩称其并未请魏某1等人来帮忙,魏某1等人系基 于多年感情自发为其亡母送行,但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魏某1等8人 虽在逝者出殡时未实际抬棺,但其系以“抬重人”的身份出现在出殡现场,其 之所以前往殡仪馆,是因为在逝者遗体火化后,“抬重人”还需陪同亲属将逝 者骨灰送去墓地安葬。张某2系魏某1等人帮忙行为的受益人,相互间可构成 帮工关系。魏某1乘坐徐某3驾驶的车辆前往殡仪馆帮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 受伤,其前往帮工的行为在整个帮工过程中具有不可分割性,可以认定其系在 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其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审理的难点之二:魏某1已通过诉讼方式向徐某3等直接侵权人主张 了赔偿责任后,还能否向主家即张某2主张补偿?
法院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损失填平原则,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 目的。法院虽已判决徐某3赔偿魏某1的损失126419.15元,但因徐某3无赔 偿能力,相关执行案件已终结执行,魏某1的此部分损失并未实际受偿,根据 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被告张某2作为被帮工人仍应在其受益范围内对魏某1 未受偿的部分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审理的难点之三:本案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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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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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魏某1受伤后因伤情严重需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 心鉴定构成伤残,案涉事故发生时,其医疗费、是否构成残疾等尚未确定,损 失具体数额无法计算,此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存在客观障碍,故本案诉讼 时效应从确定伤残等级之日即2019年5月10日起算为宜,至魏某1提起本案 诉讼时,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魏某1并未丧失胜诉权。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司法裁判对社会活动起着教育、评价、指引、规范 的导向作用。本案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以“小 案件”阐释“大道理”,使司法裁判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追求更加鲜 明,用法治传递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到每个村社网络,浸润 到每个群众心中,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 引领社会风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屠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