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白某某诉贺某、崔某某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白某某
被告:贺某、崔某某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李某某驾驶甘M25×× ×号车到志 丹县织坊社区郭建子村运输油罐等井队设备,在装车过程中,因被告贺某 雇佣的吊车操作人员崔某某操作不当,导致油罐将原告司机李某某的手 指砸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治疗结束后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3000元。2017年2月15日,李某某起诉原告, 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李某某68241.80元,原告不服上诉后,2017年8月1日,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对于李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最终
按68100元支付,扣除已经给付的4100元,余下64000元,分别于2017年8
月1日付14000元、10月30日付25000元、12月30日付25000元。2017年8 月7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替赔偿李某某的各





项费用68100元。 【案件焦点】
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可否就雇主和实际侵权人择一 进行起诉维权;2.雇主承担责任后是选择侵权人起诉还是选择侵权人的 雇主。
【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 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 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 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 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雇主,雇员李某某在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李某某选择雇主白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李某某雇主的 白某某应当赔偿,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崔某某追偿,被告 崔某某系被告贺某的雇员,故被告崔某某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被告贺某 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李某某的各项费用经一审、二审审查, 均系合理费用,原告白某某要求被告支付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 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由被告贺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白某某68100元。
二、驳回原告白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 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 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 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 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 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条规定共同明确了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雇 主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的人身损害 赔偿责任。此种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具有双重性,其一,具有不真正 连带责任的性质,如该条规定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 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 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也是我国司 法解释首次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二,为雇主直接责任,如该条规定
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在责任形态上属于直接责任、单方责任,是一种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 任。
1.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规定,即 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件:首先,雇员必 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认定应





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标准,采取客观的标准。其次,雇员在从事雇 佣活动过程中必须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只有发生损害后才会有救济。
再次,雇员遭受人身损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如果存在第三人的责
任,那么就会产生雇员受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雇员受害的普通赔 偿责任。在责任承担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 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2.雇员受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这就是说,赔偿权 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无论 哪一方承担了对受害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对受害雇员的赔 偿责任都消灭。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受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其一是雇员在从 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人身损害;其二是该 人身损害的致害原因是第三人,而不是雇主。在责任的承担上,第三人与 雇主都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受害雇员是赔偿权利人。
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是有区别的。补 充责任存在一个先向直接责任人求偿的顺序问题,只有直接责任人不能 或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才能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而在不 真正连带责任中,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责任,不受顺序的限
制。可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原因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可 以向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或雇主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责任,被请求方都 有义务进行赔偿。
3.同时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雇员即提供 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
任。因此雇员如果从事雇佣活动导致自己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雇





员和雇主之间的过错进行分担。结合这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审 理案件时应对雇员自身的安全操作义务、谨慎注意义务进行审理。对雇 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不当指示命令等方面亦应进行综合考虑,进而分清 楚各自承担的责任,而不能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直接认定雇主的全部责
任。
编写人: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赵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