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雇主指示的义务帮工行为责任认定

金某1诉陈某2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2)赣0983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金某1 被告:陈某2
【基本案情】
金某1在某项目工地驾驶推土机从事土方平整工作。2021年9月2日,陈 某2驾驶的运输土方货车在该工地上被陷,其便主动请求金某1 帮忙拖车,金 某1在得到雇主的指示后,驾驶推土机对被陷货车进行牵引,牵引过程中钢丝 绳断裂,断裂的钢丝绳因释放张力砸碎推土机车窗玻璃,并砸伤金某1头部。 事故发生后,金某1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金某1的伤情为: 1.右额部硬膜外出血;2.右额骨颅骨凹陷性骨折;3.头皮裂伤,住院39天后 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建休二月;2.一月后复查头颅CT;3. 有不适情况 及时复诊。金某1为此花费医疗费44499.55元。
2021年12月7日,金某1委托某鉴定中心对其伤残、三期及后续治疗费鉴 定,经鉴定:金某1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 日;后续治疗费酌定12200元,金某1为此花费鉴定费1900元。事故发生后, 经商定,金某1雇主已向金某1赔付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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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件焦点】
1.金某1的帮助行为性质认定;2.金某1对自己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3.金某1雇主是否存在过错;4.金某1雇主已付款项是否应在本案中扣减。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1受其雇主指示,无偿帮助陈某 2,金某1与其雇主之间形成提供劳务关系,金某1与陈某2之间形成义务帮工 关系,金某1的帮助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的竞合,因此,本 案需结合两个法律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处。
首先,金某1按照雇主指示帮助陈某2拖车,因陈某2提供的钢丝绳断裂, 导致金某1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陈某2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金某1长期在工地开展推土作业,其在义务帮工过程中未按照推土机安 全操作规程佩戴安全帽,未能尽到安全作业义务,且超出固有功能过度使用推 土机,其自身应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最后,金某1雇主要求金 某1驾驶推土机为陈某2义务拖车,该指示超出推土机的正常使用功能,属于 对推土机的过度使用,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其也未要求金某1遵守安全操作规 程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导致金某1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其作为雇主对本 案事故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金某1与其雇主商定,由 雇主向其赔付90000元(已支付),陈某2在庭审中未对该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视为其对赔偿金额的认可,根据民事赔偿中的“填平”原则,该款应在金某1 损失中予以扣减。
法院核定金某1的各项损失共计222744.15元,扣减金某1雇主赔偿的 90000元后,剩余损失为132744.15元,根据金某1受伤的起因、过程并结合各 方过错大小,法院认定由陈某2承担70%,即92921元;金某1自行承担30%, 即39823.15元。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 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 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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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181

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陈某2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金某1支付各项损失合计 92921元;
二 、驳回金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处理不当容易失之偏颇。本案裁判思路需厘清以 下几点:
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金某1帮助陈某2拖车的行为系义务帮工关系和 提供雇佣关系的竞合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且雇员根据雇主的要求提供相应的 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行为。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 生活的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 务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本案巾,事故发生当日,金某1受其雇主雇请驾驶推土机在工地上平整土 方,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因工地上陈某2车辆被陷,金某1作为雇员接受雇立 指示,无偿帮助陈某2拖车,金某1与陈某2双方形成义务帮工行为。因此, 金某1帮助陈某2拖车的行为系义务帮工关系和提供雇佣关系的竞合。至于金 某1雇主与陈某2是否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对于本案的处理无关紧要。
在日常生活中,本案中出现的拖车场景较为普遍,是善意友好、互帮互助 的有力体现,是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的具体实践,但在司法实践中,出 现上述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较为少见。
二 、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两个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22〕14号)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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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 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义务帮工关系中,一般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如 果帮工人不存在过错的,则帮工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金某1帮助陈某2拖 车的行为,系义务帮工关系和提供雇佣关系的竞合,且金某1、金某1雇主、 陈某2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均存在过错,故应当根据本案事实适用上述两个过错 责任原则,确认金某1、金某1雇主、陈某2均应对本案承担责任,并根据各 方过错大小划分各方承担责任比例,才能最终妥善处理本案。法院并未单独依 据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在金某1、陈某2之间划分责任,也未单独按照雇佣关系 在金某1、金某1雇主之间划分责任,而是将金某1、金某1雇主、陈某2三人 当成一个整体划分责任,属本案事故中各方实际过错的真实体现,依法维护各 方合法权益。
三、扣减数额的认定 “填平”原则的适用
依据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 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民事损害赔偿应遵 循“填平”原则。本案中,金某1与其雇主商定,由其雇主先行赔偿的90000 元,陈某2在庭审中也未提出异议,属于意思自治的体现,且基本符合其雇主 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法院根据“填平原则”予以扣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本案 处理结果,金某1损失共计222744.15元,金某1自行承担39823.15元,折合 占比17.9%,陈某2承担92921元,折合占比41.7%,金某1雇主承担90000 元,折合占比40.4%,该比例基本符合按照实际过错大小应承担的相应赔偿 责任。
编写人: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胡俊